草地牧业经济类型:按草地牧业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所划分的不同草地经济组织。主要有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国有经济及少量的联合经济和股份制经济。
草地牧业个体经济是指在草场、牲畜、大型牧业机具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从事个体劳动的草地牧业经济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个补充形式而存在。1949年前,中国大量的草场、牲畜为少数王公贵族、管家、头人和牧主所占有。1950年代中后期,牧民参加了牧业生产合作社,个体牧民基本不再存在。1978年以后,牧区在坚持草场公有的前提下实行牲畜私有私养,广大牧民成为家庭牧场主。
草地牧业集体经济是牧民共同占有草场、牲畜,共同经营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中国是在1950年代中后期建立起来的:1958年以前是牧业合作社;1958年以后是牧区人民公社。1978年以后,牧区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主的牧业生产责任制,集体的功能由主要组织生产变为主要为牧业生产服务,解决牧民个人无法或无力解决的事情。人民公社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所取代。
草地牧业国有经济是指草场、牲畜等生产资料归国家占有、使用和处置的一种经济类型,包括国营牧场、种畜场、草种子场等。中国的草地牧业国有经济是解放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以国营种畜场最多。主要作用是引进、培育、繁殖、推广各种优良种畜。通过它们引进、推广的种牛有西门塔尔、夏洛来等;种羊有澳大利亚羊,前苏联美利奴、罗姆尼羊、新疆细毛羊等。
(摘编自《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