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四问:职务科技成果改革如何落地?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王卉    发布时间:2016-3-9 

  就在两会前夕,四川省相关官员又赶到北京,与相关部委沟通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问题。原因在于,职务科技成果改革还是落不了地。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的问题,西南交通大学已进行了5年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索与试验。2015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该省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 

  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事实上,与国务院常务会议刚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新举措类似,“‘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含义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 

  借鉴《拜杜法案》 

  李克强总理在2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谈及科技成果转化时说:“美国搞过一个《拜杜法案》,这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还要好好研究。” 

  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案》,使科技成果转化率短期内提高了10倍。而在此前的35年间,美国的科技成果专利转化率不足5%,跟现在中国的情形一样。 

  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 

  事实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一直在关注《拜杜法案》。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邀请《拜杜法案》主要起草人到中国访问。 

  我国的《科技进步法》也借鉴了《拜杜法案》,以至于有一种观点认为,现行的《科技进步法》就是中国版的《拜杜法案》。 

  对《拜杜法案》有多年研究的康凯宁却并不这么认为:“只能说《科技进步法》是对《拜杜法案》形式上的借鉴。‘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美国《拜杜法案》的‘四川试验版’,它才是对《拜杜法案》实质性的借鉴。” 

  “美国政府这一法案的逻辑就是用税收、就业机会取得回报,而不是用知识产权取得回报。知识产权如果没人转化,就是虚幻的权利。”康凯宁解释说。 

  按新政策,不低于50%是要奖励给发明人团队的。“但国家工商总局不能把国有股权变更给自然人,国资委也不许可,当前科技部细则也还没有出。”康凯宁说。 

  换句话说,奖励没有落地,等于股权还是国家持有。 

  “反过来,我们让职务科技成果成为混合所有制了,后面的问题都能得到解决。”康凯宁说。不需要国家工商总局出面,不需要国资委参与,因为本来就是混合所有的,是发明人和机构共同申请的。西南交大定了三七开,70%的股权是发明人的,不需要国资委备案。这就是非常简单的让奖励落地的方式。 

  另一个好处是可以让职务发明人有很强的产权预期。“换位思考,如果你是科研人员,你还只是想发几篇科研论文吗?不会吧,应该还是想让自己的专利真正有些市场价值。”康凯宁表示。 

  他认为,如果在科学研究立项阶段就引入市场机制,会增加很多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 

  不该有的和希望有的 

  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也有代表委员建议,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跟劳动合同法一样,约束双方。不仅是给奖励,只要拿了国家资金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就必须强制转化。 

  不过,《拜杜法案》中并未见到强制转化的描述,西南交大的《拜杜法案》四川试验版也没有这种强制规定。 

  “给产权就是一种鼓励、一种吸引,强迫是不可能的。”康凯宁表示。因为有些成果可以转化,有些不可以转化;有些可以很快转化,有些可能需要二三十年。 

  现实中也不乏有些研究人员过于高估研究成果的现象。作为北京市工商联副会长、时代集团公司总裁,全国政协委员王小兰表示,应该鼓励高校院所成立‘孵化+投资’模式的孵化器,对科技成果进行中间试验、二次开发,帮助、指导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王小兰还认为,应鼓励少数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而且能走得出去,回得来;鼓励大多数科技人员参股、参办企业,在岗创业;或有中间机构或平台替科研人员去谈。 

  对此,中科院地理资源所研究员康跃虎也深有感触: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缺少科研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及其机制。科研人员往往不擅长商务谈判,有投资愿望的企业跟科研人员直接进行商务谈判也有困难。“如果科研人员有类似文艺界或体育界的‘经纪人’就好多了。” 

  打破后顾之忧 

  在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研究员王道文看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缓解目前面临的经济下行压力、促进产业升级和提升中国制造的国际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实用价值。 

  要高效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既需要有具备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也要有配套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同时要有互信互尊的市场经济文化,形成“真诚合作、互惠共赢”的市场经济,摒弃“过河拆桥、不讲信用”的短视行为与陋习。 

  但以往一些事例表明,一些科研人员对深度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心有余悸。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副所长吴金水有所体会:“没有发明人参与,成果应用做不好;科研人员直接参与又有很大顾虑,如果到公司兼职、入股,审计会过不了关。原因在于国家相关政策不配套。” 

  此外,往往有些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挣钱多了,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中会受到负面影响。“挣到银子,就不给你面子了!更别想帽子了!”康凯宁说。 

  康跃虎建议,各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要切实转变大家“心理不平衡”的问题,树立成果转化光荣、创业者光荣等风尚。 

  出台的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要想落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特别是要打通法律通道,让科研人员“阳光灿烂”地分享这些奖励,而没有后顾之忧。 

  但现行法律并不支持“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制”。它只支持奖励,给分红,不给知识产权。 

  成都市某公司非常希望西南交大某教授团队的项目成果能评估作价入股该公司,但由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评估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奖励审批手续复杂,一直未能如愿。2010年,西南交大将该项目作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验的第一个案例,成功将学校持有的专利变更为该教授团队与学校共同所有并经评估作价入股该公司,终于在2014年完成了产品化,现已实现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 

  “不能把创新劳动价值等同于一般劳动价值,给点奖金就行了。应该通过奖励知识产权,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创新劳动价值。”康凯宁认为,由于受到《专利法》的限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没有像《拜杜法案》那样涉及所有权。“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充分提炼基层科技成果转化经验,朝所有权变革方向修订《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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