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报】农业文化遗产,给点阳光更灿烂

  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胡璇子    发布时间:2016-6-22 

  近日,农业部部署开展第四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发掘工作。自2012年首次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农业部已经分三批认定了62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从世界范围来看,自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启动GIAHS保护工作以来,共有15个国家36项传统农业系统被评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其中我国以11项位居各国之首。 

  620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就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的相关问题专访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科学咨询小组(SAG)主席、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闵庆文。 

  “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保护已经进入到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时期,”他表示,“但是,对农业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仍待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也亟待多方面的支持。” 

  活态遗产的历史基因 

  《中国科学报》:怎么理解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的意义? 

  闵庆文:我认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至少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拓展“文化遗产”的类型。人们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经比较熟悉,也可能知道世界文化遗产中有一小部分属于农业类型的遗产,例如稻作梯田、传统葡萄园等。这些遗产的一大特征是“活态性”,即仍然具有重要的生产功能,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古迹、遗址有很大区别。但其数量不多,对这类“活态性”遗产保护也缺乏有效办法。联合国粮农组织推动的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与保护工作,进一步拓展了文化遗产的类型,而且将因为更加重视农业的生产功能和其他多种功能的结合,有助于探索这一特殊类型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第二,保护农业发展的“基因”。农业文化遗产是先民在长期生产活动中创造并延续至今的一种农业生产系统,蕴含着对于当今和未来农业发展极具重要价值的“基因”,包括生物基因、文化基因和技术基因。主要体现在:农业生产系统中的许多重要动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不仅成为发展名特优产品的资源基础,也在维持生态系统稳定和服务功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生产过程中创造了侗族大歌、哈尼四季生产调、青田鱼灯舞等丰富多彩的歌舞以及民俗、饮食、建筑等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农耕文化传承、农村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农业生产技术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例如稻田养鱼、桑基鱼塘、农林复合、水土资源管理等,对于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正如我国著名生态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指出的那样,我们不仅要重视现代技术的研发,还要重视现有成果的推广和传统技术的发掘与提升。 

  第三,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与科普教育的“基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农业文化遗产展示了历史上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相处,其本身是非常鲜活的科普宣传基地,同时也是天然的科学研究的基地。其不仅是自然科学研究天然的实验室,也是社会科学、区域发展、景观设计等多学科研究的不可多得的平台。 

  第四,促进地方发展的“可持续”。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定会给地方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已有的实践证明,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对遗产地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比如,通过农产品品牌打造以及附加在农产品经济价值之上的生态和文化价值的发掘,可使农产品价格得到提升。另外,农业文化遗产也改变了我们传统意义上对于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认识。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生态比较脆弱、文化较为丰厚的农业文化遗产地,面临着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和经济发展的三重任务,通过农业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和适应性管理,可以探索出农业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对发展地方经济、解决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繁荣、建设美丽乡村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科学报》:对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定和评估标准主要是什么? 

  闵庆文: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五个核心标准:一是食物安全和生计安全;二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三是传统知识和技术;四是传统文化;五是生态与文化景观。另外,农业部关于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工作,还有几个辅助标准。比如,当地政府对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当地百姓对农业文化保护的自觉性程度,保护与发展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 

  没有农民就失去了意义 

  《中国科学报》:目前我国农业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状况如何? 

  闵庆文:我们应该辩证地、历史地看农业文化遗产的发掘、认定和保护工作。目前,农业文化遗产有良好的发展势头,可以说,总体形势比较好。 

  但是,我们对于农业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仍不够。从认知上说,对农业文化遗产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所占地位、对其在“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农村发展中的价值以及其对特殊地区区域发展的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 

  从研究上说,农业文化遗产涉及多学科,比如政策机制、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文化与经济价值评估等。目前我们还缺少专门项目支持,而且真正从事该领域研究的人员也很不够。 

  从支持力度上说,和“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比,我们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还很不够。尽管农业部已经颁布了《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但目前还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更没有相应的资金上的支持。今年,“开展农业文化遗产普查与保护”第一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但从资金投入、技术力量、保护体系等方面,都远不能和文物普查、传统村落调查、农业物种资源等普查相比。其实,对于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来说,给点阳光会更加灿烂。 

  《中国科学报》:您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有什么样的建议? 

  闵庆文:我常常对遗产地的领导说,不要把农业文化遗产简单地理解成“文化遗产”问题,也不要理解成农业部门的问题,它是农业部门推动的农业和农村可持续发展问题。 

  其实,现在不少地方不是农民而是外来的企业在搞旅游开发,作为企业抓住商机搞经营,这没有错,但是,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很多相应的补贴并没有进入农民的口袋,对当地农民的收入增加并不显著。当地农民在过去很长时间经过生态化的生产活动,创造和保护了很多的生态资源、文化资源,但是却很少得到生态与文化的补偿。我认为,国家应该将补贴投入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并重点对农民进行培训。 

  另外,有的地方对农业文化遗产的开发存在“跑偏”的现象,比如把当地的农民迁走或者重新打造一些景观。我认为,或许这些地方的景观打造和旅游发展很成功,但是从遗产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是树了反面的典型。 

  对于“活态性”的遗产,重要的是维持“活态的”农业生产活动,首先是要调动并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文化遗产地如果没有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那就失去了其最根本的意义。所以,怎么处理好当地人和外地人、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和旅游发展几个矛盾,都是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和支持,希望将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融入到相关的政策中,并有对遗产地农民真正的支持。    

  《中国科学报》 (2016-06-22 5版 农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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