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区划即以区域为总体的林业生产布局。它是根据总体内的林业现状、存在问题、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及历史基础,规定未来林业发展方向、生产规模、生产布局以及对现状进行调整的措施。它与其他专业区划不同(如森林分区、林种区划、造林树种区划、种源区划、林价区划等)。由于涉及的学科多,工作量和资金花费大。中国林业部曾于1954年成立林业区划编写组,将全国分为18个区,并做了简单说明。1979年,由林业部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分国家、省、县三级开展林业区划研究,并统一规定了原则、依据、工作方法和操作规范。
中国林业区划以地域分异规律为基本依据,主要为:①社会发展对林业的要求;②社会经济状况可为发展林业提供的支持;③自然条件是确定林业发展方向和规模的重要条件和制约因素,特别是气温和降水对林木生存、分布和生长发育的影响;④不同等级的林业区划所依据的自然因子。
中国的省级林业区划和全国林业区划于1980年代初期完成,大部分县级林业区划于1980年代后期完成。以省级林业区划为基础,将全国划分为50个“林区”,归并为7个林业地区,另外单划一个非宜林地区。加上县级林业区划分区,构成了包括全国林业地区和“林区”、省级“林区”与县级“林区”的完整的全国林业区划体系。
(摘编自《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