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实验室分析测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实验室分析测试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为我所科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实验室分析测试服务收费行为,保证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所属的理化分析中心和各专业实验室(以下统称“各实验室”)。按照《地理资源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建设方案》(试行)规定,20万以上大中型仪器设备均纳入所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各实验室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是,实验室的分析测试实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逐渐实现实验室的收支平衡。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实验室对所有共享仪器装备进行成本核算,核定各项分析测试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水电费、房租、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项目聘用人员工资与保险、试剂耗材和易耗易损部件的摊销综合计算。
第五条 采用相同仪器设备和相同的测试方法,分析项目的标准全所保持一致,理化分析中心或各专业实验室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造成价格混乱或恶性竞争。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平均的基本耗材成本费和日常维护费用计算出每项分析测试项目的成本价格,经所科技条件与平台部核准后,报所长办公会原则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七条 收费标准根据耗材价格、水电费和维修费用等变化每年由所技术委员会核定1~2次。如遇到某些耗材等价格出现大幅度升降,造成某个(些)分析测试项目成本升降幅度超过20%,经所科技条件与平台部核定并报所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对收费价格按照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以下情况可享受收费优惠:(1)具有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的自主测试;(2)课题组出资购买了该仪器供实验室共享使用;(3)样品量大的同一课题组所委托的分析测试。具体的优惠比例每年核定一次。
三、收费程序与办法
第九条 理化分析中心和各专业实验室在所财务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实验室收取的分析测试费均应缴纳到所财务专用帐户,非专用账户的课题不得转入分析测试费用。
第十条 研究所内部的收费,应根据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运行流程,委托测试的研究人员或学生在仪器管理员通知实验分析完成后,执打印的《检验业务委托书》至所财务交费并记入实验室专用账户,交费完成后再回实验室领取检测分析结果记录。凡提供所内服务的分析测试收入,研究所按照国家要求扣除5.5%营业税,余额部分纳入相应实验室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交费者,将在所内网公布欠费记录;欠费超过三个月未交者,将停止其使用实验室仪器。研究人员调离或退休时应结清实验室的测试欠费。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所外委托测试收费统一纳入所财务设立的技术服务专用账户,由科技条件平台部负责管理,所财务负责出具分析测试费发票,扣除5.5%营业税和20%公共技术平台发展基金后,收费余额部分用于第十五条界定的收费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严禁实验室工作人员私自收费,一经发现,将采取私自收费的10倍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所内人员以合作课题名义为所外提供分析测试,按照所外收费标准执行;如将所外分析样品假冒所内课题样品进行分析测试,一经发现并核实后,将在所外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在不影响所内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分析测试任务的条件下,应积极开展对外分析测试服务,其对外服务(包括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对所外服务、各专业实验室对所外或所属的研究部与重点实验室以外的服务)将作为享受中国科学院公共技术平台运行补助费的重要依据。
四、收费使用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收费应严格控制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收费支出的范围主要包括:(1)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和更换部件;(2)试剂、专用气体、标样等消耗品;(3)实验用房的房租及水电费;(4)改善实验室内部环境;(5)人员业务培训和交流;(6)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岗位工资和岗位绩效工资;(7)项目聘用人员工资与保险等;(8)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9)其他实验室必需的支出。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所已经具有测试能力的分析项目原则上不得委托所外机构进行分析测试;如确有我所尚不能进行该项目的分析测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分析测试的,须向所科技条件与平台部提供分析测试委托书复印件,经审核签字后方可在所财务报销分析测试费用。科技条件与平台部应建立所外测试档案,作为研究所今后购置新设备的参考。
第十七条 确有特殊约定不能纳入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大中型仪器设备,要经所科技条件与平台部核定,报所技术委员会主任批准。未纳入大型仪器共享管理系统的仪器设备不享受中国科学院公共技术平台的运行费补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所科技条件与平台部负责解释。2009年7月16日下发的《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实验室分析测试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地理发字〔2009〕70号)同时废止。
名称解释:
(1)委托测试:送样人按规定做好样品预处理,提供分析测试要求,工作人员按照委托的要求,测试样品并提供测试结果;
(2)自主测试:预约申请被批准后,已获得操作证的人员可以直接操作仪器,须注意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及“操作证管理办法”,并接受工作人员的正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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